江苏出台意见:人防工程停车位不得出售长租
我省人防工程总量一直位居全国首位,但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维护的现象。昨日,省政府出台《江苏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意见》,明确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健全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标准。
明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义务。交付使用的新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无主工程、已交付使用但未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意见》要求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会同质监部门制定维护管理技术规程和质量评定地方标准,确定日常维护管理和人防设备维修更新的内容、方法、标准,分类指导不同建设年代、不同使用要求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保证人防工程完好率达到90%以上。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统一证件样式,标明工程使用性质和用途等。平时使用证由人防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发放和审验,结建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未取得平时使用证的不得交付使用。取得平时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应认真履行维护管理责任,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变更使用性质和用途;对确需变更的,应及时履行变更申请。此前未办理平时使用证的单位,须在2017年6月底前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
《意见》强调,对变更人防工程战时用途、破坏人防工程结构、违规使用人防工程等行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使用,吊销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不得将依法配建结建工程的停车位出售、附赠或长期出租(租期超过3年)。结建工程停车位于2013年5月1日前出租的,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协调使用管理单位规范承租行为,明确维护管理责任。结建工程停车位自2013年5月1日起仍然出售或变相出售、附赠、租期超过3年的,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违法责任人限期纠正,补签维护管理协议,补交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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