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质量等级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应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防火分部及其各分项不设“优良”等级)。
一、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格
(1)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
(3)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75%及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2、优良
(1)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其中有50%及以上的处(件)符合优良规定,该项即为优良;优良项数应占检验项数50%及以上;
(3)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及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二、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格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2.优良
所含分项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以上为优良。
三、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格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70%及以上。
2.优良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以上为优良,结构和孔口防护分部工程必须优良。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85%及以上。
当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的规定时,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
(1)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或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其质量仅能评为合格;
(3)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原设计要求,但经设计单位签认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加固补强的;或经加固补强可是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所在分部工程不应评为优良。
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项工程,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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